賣點:
適用於赴美旅遊、商務及轉機等短期停留需求。
涉及多項個人資料與資格確認,由專人協助檢視申請資料與相關資訊,降低因資料錯誤或遺漏而影響申請進度的風險。
全程線上辦理,無須額外奔波,讓您省下寶貴時間,更從容地完成赴美行前準備。
費用包括
代辦服務費用
條款:
- 僅辦理持有台灣護照之旅客申請。
- 請務必確認您提供的所有資訊正確無誤,您對資訊的準確性負全部責任,若因資料錯誤導致申請未通過,將無法修改或補件,敬請留意。
- 代辦需要等待約 7 個工作天(不含假日及寄送日)。
- ESTA 核准後,效期通常為 2 年(或到您的護照有效期限截止日為止),在有效日期內可以多次進出美國。
- 如有以下情況,需再重新申請 ESTA:
- 更換新護照。
- 更改姓名。
- 性別變更。
- 改變國籍。
- 原申請資料或申報內容已不再符合目前狀況。
- 若 ESTA 授權遭拒,不予退費。
- ESTA 申請資料送出後,資訊將無法修改;如需變更資料,將視同重新申請。
- ESTA 核准後,請務必登入 ESTA 系統,更新申請者有效電郵地址,以確保能收到旅行授權狀態變更相關通知。
- 持有效 ESTA 之旅客,建議於每次赴美前再次登入 ESTA 系統確認授權狀態,以避免因授權變更影響登機或行程安排。例如:旅遊授權被取消,申請者將無法收到通知。
- ESTA 目前並非全部即時獲批,建議提前申請,以免因未取得有效授權而影響登機。
- 若 ESTA 申請未獲授權核准,後續需依美國簽證規定另行申請,並支付相關申請費用。
- 近期曾有 ESTA 核准後遭取消或狀態變更之案例,建議旅客於入境美國前再次確認 ESTA 是否維持有效。
- 持 ESTA 以免簽方式赴美,須符合美國免簽證計劃(VWP)相關規定;最終是否准許入境,仍由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(CBP)官員於入境時審核決定。
- 若旅客曾前往特定限制國家/地區、具特定雙重國籍、曾有美國拒絕入境紀錄、違反免簽規定或其他特殊情況,可能不適用 ESTA 免簽資格,建議申請前先確認相關規定。
- 無其他特殊限制而無法適用者(如有犯罪紀錄、曾被美國拒絕入境、先前以VWP入境未遵守相關規定、屬2016年美國VWP增強安全措施不適用免簽範圍等)
- 旅客以VWP入境美國,接着又到加拿大、墨西哥或鄰近島嶼作短暫旅行,一般都可再以VWP入境美國,惟可停留天數須扣除之前在美國以及在加拿大、墨西哥及鄰近島嶼停留天數(即為於初次入境時授予的原始停留天數之剩餘期限)
介紹:
|特色|
- 自 2012 年 11 月 1 日起,持中華民國普通晶片護照(需有身份證字號)並符合免簽證計劃(VWP)停留 90 天以內須辦理 ESTA 免美簽進入美國。
中華民國國民符合赴美免簽證之條件
1. 在台灣設籍並持有身份證字號,持有效中華民國晶片護照。
2. 赴美目的為觀光、商務或短期轉機,停留不超過 90 天。
3. 須辦理「旅行授權電子系統(ESTA)」以免簽方式進入美國。
4. 符合美國免簽證計劃(VWP)相關規定,且無不適用免簽之特殊情況。
- 系統部分曾前往特定國家/地區、具有特定雙重國籍或有特殊入境紀錄者,不適用 ESTA 免簽資格。
- ESTA 僅代表取得赴美旅行授權,最終入境許可仍由美國海關官員決定。
- 其他:無其他特殊限制而無法適用者(如有犯罪紀錄、曾被美國拒絕入境、先前以VWP入境未遵守相關規定、屬2016年美國VWP增強安全措施不適用免簽範圍等)、以海空方式抵達須搭乘「獲核准」之運輸工具且持有回程票、以陸路方式抵達需支付小額陸路邊境費用等。在入境港口之移民官員就旅客能否入境有最終裁量權。
- 免簽證計劃(VWP)可讓部分國家的公民免簽證前往美國旅遊或公幹(訪客簽證用途),以停留不超過90天為限。並非所有國家均參與VWP計劃,而且並非所有來自VWP國家的旅客均有資格使用該計劃。VWP旅客必須透過旅行授權電子(ESTA)系統申請授權,在進入美國口岸時接受檢查、並在美國國土安全部的OBIM計劃(https://www.dhs.gov/obim)登車。
- 請參考 - 免簽證計劃 VWP 規定(https://www.ustraveldocs.com/tw/zt/visa-waiver-program)
|申辦所需資料|